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
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遵照“共同发展、相互尊重、加强合作、行业和谐”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协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也是我国协会行业从业者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协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协会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协会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大
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我国协会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八条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协会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九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本公约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二条本公约所有会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本公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