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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坚持六项核心原则,提振民营企业信心
2025-02-2221

近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标志着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针对这一立法进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采访时,提出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坚持的六项核心原则,并就如何提振民营企业投资信心、促进民营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给出了具体建议。

刘俊海教授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应围绕“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这六项核心原则展开。其中,地位平等是根本,要确认民营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为民营经济提供长效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过去的一年多里,尽管中央各部委和地方出台了众多涉及民企发展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大多倡导性与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且保质期相对较短,导致部分民营企业家产生了“耐药性”。因此,刘俊海教授认为,民营经济的投资信心和企业成长不能单纯依靠部门政策,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障。

针对如何提振民营企业信心、促进民营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刘俊海教授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

1. 明确六项核心原则:通过立法明确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等六项核心原则,确保民营企业在资源使用、市场竞争、法律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同等的待遇。

2. 确认平等地位:通过法律确认民营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和偏见,为民营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3. 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禁止宏观调控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歧视或对某些企业进行揠苗助长的做法,让市场成为决定企业沉浮与枯荣的主导力量。

4.鼓励公平竞争:规定竞争中性原则,确保产业政策的制定不违反竞争政策,不歧视民营企业。同时,打击不正当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5. 推进互利合作:允许和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基于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6. 保障平等监管:监管者必须对各类企业平等一体监管,不能搞选择性执法。严格恪守法治政府原则,确保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

7. 平等保护:法律应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要慎思明辨,确保公正裁判。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刘俊海教授还建议明确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职责,将相关实绩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建立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专项监察制度;明确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治要求等。

综上所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应坚持六项核心原则,通过法律手段为民营企业提供长效有力的法治保障,提振民营企业信心,促进民营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沈军 沈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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